沙鹿簡易庭114年度沙簡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沙簡字第200號

原告 廖信昌 (兼 廖吳恒代 之承受訴訟人)

廖豐 (兼廖吳恒代之承受訴訟人)

廖鴻玉 (兼廖吳恒代之承受訴訟人)

廖智穎 (兼廖吳恒代之承受訴訟人)

廖斌成 (兼廖吳恒代之承受訴訟人)

廖文如 (兼廖吳恒代之承受訴訟人)

原告 黃稟堯 (即廖吳恒代之承受訴訟人)

黃稟傑 (即廖吳恒代之承受訴訟人)

上八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志新 律師

被告 林助信 律師即 黃振祚 之遺產管理人

參加訴訟人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黃冠翰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因事證有未明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1月28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沙鹿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2月5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何世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2月8日

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