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沙簡字第200號
廖豐 (兼廖吳恒代之承受訴訟人)
廖鴻玉 (兼廖吳恒代之承受訴訟人)
廖智穎 (兼廖吳恒代之承受訴訟人)
廖斌成 (兼廖吳恒代之承受訴訟人)
廖文如 (兼廖吳恒代之承受訴訟人)
原告 黃稟堯 (即廖吳恒代之承受訴訟人)
黃稟傑 (即廖吳恒代之承受訴訟人)
上八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志新 律師
參加訴訟人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黃冠翰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因事證有未明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1月28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沙鹿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2月5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何世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2月8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