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096號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瑞豐 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7,1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2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梅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2月4日
書記官謝佩芸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096號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瑞豐 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7,1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2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梅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2月4日
書記官謝佩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