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83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831號聲請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票據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股票1紙,前經聲請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73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97年8月5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按附表所載支票,業經本院97年度司催字第730號公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附表所載支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97年12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清怡┌──────────────────────────────────────────────────┐│股票附表:97年度司催字第730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0│典績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九0─NE─0000000│股票│1│1000│││1│││││0││└─┴───────────────┴──────────────┴────┴───┴────┴───┘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8年1月5日
書記官劉璟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