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5年度湖小字第1112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小字第111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賴丕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萬伍仟陸佰柒拾玖元,
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玉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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