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6年度投小字第11號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6年度投小字第11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賴科文
被   告  林詩堯 (原名 林郁棠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106年2月13日言詞辯論終
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捌仟肆佰壹拾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
伍仟貳佰參拾參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
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
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2月14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
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需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2月15日
書記官蕭元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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