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嘉救字第19號
聲 請 人 黃OO
法定代理人 黃OO
相 對 人 林OO
兼法定代理人 林OO
侯OO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
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
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
,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
亦有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損害賠償案件(本院105年度嘉小
調字第550號),因聲請人已向法律扶助基金會嘉義分會申
請法律扶助,經審查准予全部扶助在案,此有聲請人提出財
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嘉義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全部扶助
)影本附卷可稽。本院復查聲請人尚無顯無理由及不符合法
律扶助事實之情形,依上揭法條規定,聲請人其聲請訴訟救
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14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孫偲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2月15日
書記官黃意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