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嘉簡調字第38號
聲 請 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相 對 人 韓秉承 即 韓政陵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起訴時,相對人戶籍地設於「臺南市○○區○○
路○○○巷○○號」,且依聲請人陳報之嘉義市○○路地址,亦
因無此地址而無法送達乙情,有訴訟文書不能送達事由報告
書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
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14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林中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2月14日
書記官陳慶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