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254號
原 告 永義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弘明
被 告 孫德文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牌照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依原告起訴狀內容所載,本件被告之住所地係在宜蘭
縣○○鄉○○路○段○○○巷○○號,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之規定
,自應由被告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至於
原告就管轄部分雖主張:「本件因屬對於財產管理有所請求
而涉訟,依法本院有管轄權」等語,惟民事訴訟法第14條所
謂財產管理,係指管理人為本人管理財產而言。管理財產之
原因:或由於委任契約,或由於信託關係,或由於無因管理
,或由於法律之規定等,本件依原告之起訴狀所載內容,並
未釋明相對人有何為其管理財產之行為或原因,自難僅憑原
告前開主張即遽認本院有管轄權。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1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謝淳有
中華民國106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