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395號
原 告 陳凌
被 告 永真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麗玲
一、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
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
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又按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
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
期間。但其期間超過十年者,以十年計算,民事訴訟法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第77條之10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
㈠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為確認兩造間之僱傭關係存在,核
其性質,係屬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而涉訟,應以權利存續
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而原告主張其每月薪資為新臺幣(下
同)60,000元,並請求確認兩造間自105年9月11日起至10
6年1月31日止之勞動關係存在,按首揭規定,自應以原告
主張之該期間之薪資收入總數計算訴訟標的價額為280,000
元(計算式為:60,000×(4+20/30)=280,000)
㈡又原告訴之聲明第二項為請求被告給付上開期間之薪資220,
000元及先前短缺之薪資41,334元,共計261,334元,而原
告關於上開給付105年9月11日起至106年1月31日止之薪
資請求乃係以兩造間之僱傭關係存在為前提,而訴請被告給
付薪資,是此部分訴訟利益實質同一,不另核定訴訟標的價
額。但就關於短缺之薪資請求部分,其訴訟標的金額則為41
,334元。
㈢另原告訴之聲明第三項為請求被告將24,048元存入原告退休
金個人專戶,故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4,048元。
㈣綜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45,382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3,750元。
二、次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
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7條定有明文(98年7月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
0號令修正公布全文66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100年
4月26日行政院院臺勞字第1000019757號令發布定自100年
5月1日施行)。本件原告既主張其為勞工而提起本件確認
僱傭關係存在及給付薪資等訴訟,自應依前開規定,暫免徵
收本件第一審裁判費之二分之一,故應暫繳納本件第一審裁
判費1,875元(計算式:3,750÷2=1,875)。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繳裁判費1,000元,並附
抗告狀繕本);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翊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