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10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10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О五九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許桂挺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另訂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八日下午四時二十分許,在本院第二法庭續行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許惠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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