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促字第7503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九十一年度促字第七五0三八號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債務人 溫富源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清償新台幣壹拾萬貳仟肆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佰壹拾捌元。
二、債務人對於本支付命令,得於前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張良華
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勿庸 另行聲請。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四日~B書記官蕭景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