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9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九一七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右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同案被告甲○○、丁○○、乙○○並於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四日判決,惟查被告丙○○部分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就被告丙○○部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林念祖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