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附民上字第1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附民上字第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年度附民上字第一0號
上訴人即原告乙○○被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因被上訴人妨害名譽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七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本件原審判決以原告乙○○告訴被告甲○○妨害名譽案件,業已諭知被告無罪在案,並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判決駁回原告之訴。茲據原告提起上訴,本院就刑事部份仍維持第一審無罪之判決駁回上訴人聲請檢察官之上訴,則附帶民訴部份之上訴自亦認無理由,應予駁回上訴。合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九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吳啟民
法官施俊堯法官蘇隆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周素秋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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