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4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429號上訴人即被告 邱慶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塗銷所有權移轉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1年4月24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1年4月25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渠等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福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5月3日
書記官王振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