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97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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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97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970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大永行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信裕 相對人即債務人馬略卡國際餐飲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LLINASONATESALVADORALEJANDRO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肆萬肆仟玖佰肆拾貳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7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