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49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14914號債權人 林梧銘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張景揚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二、聲請事項之記載,(聲請狀之聲請事項未填載)及請求之原因事實。
三、聲請狀未有蓋章簽名,應補正完整之聲請狀。
四、台端對債務人之請求依據(如本票、借據)。中華民國113年8月1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