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金簡字第42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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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金簡字第42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金簡字第429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建凱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2477號、112年度偵字第13635號、112年度偵字第14770號、112年度偵字第18163號),因被告於審判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13年度金訴字第118號),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王建凱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各編號「主文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王建凱可預見提供金融帳戶予他人使用,該帳戶可能成為他人實施財產犯罪之工具,以遂行詐欺取財犯罪之目的,且匯入帳戶內之款項可能係來源不明之詐欺犯罪所得,代為領匯帳戶內之款項,係隱匿詐欺取財犯罪所得之去向、所在之洗錢行為,竟仍於民國112年5月19日某時,基於縱前情發生亦不違背其本意之不確定故意,與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LINE通訊軟體暱稱「JonyDell」之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由王建凱先將其名下華南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華南帳戶)資料提供予「JonyDell」(無證據證明行騙者為「JonyDell」以外之人),再由「JonyDell」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所示之詐騙方式,詐騙如附表所示之人, 致渠 等均陷於錯誤,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將如附表所示款項匯入本案華南帳戶內,再由王建凱依指示,於扣除各該款項之1%作為報酬後,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將剩餘款項以網路轉帳方式,購買虛擬貨幣並存入「JonyDell」指定之電子錢包,藉以製造金流斷點,致生掩飾、隱匿詐欺所得去向之結果。嗣經如附表所示之人均察覺有異而報警處理,始悉上情。案經 張爲志邱愛昀陳柔安丁瑋琳駱逸珊林廉庭范振偉 分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枋寮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報告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王建凱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130頁),並有被告與「JonyDell」的LINE文字版對話紀錄(見警8600卷第34頁至第65頁)、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警2100卷第72頁至第103頁)、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年5月10日通清字第1130017607號函暨所附歷史交易明細(見本院卷第67頁至第90頁),以及如附表「證據及出處」欄所示之證據在卷可稽,足認被告前揭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致發生新舊法比較適用者,除易刑處分係刑罰執行問題,及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因與罪刑無關,不必為綜合比較外,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並予整體之適用,不能割裂而分別適用有利之條文(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5129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本案最後一次網路轉帳之時點係於112年6月14日,而其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第16條、增訂第15條之1、第15條之2,並於同年月00日生效施行;復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全文31條,並於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⒈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第2條擴大「洗錢」之範圍,惟本案被告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行為,無論修正前、後均屬洗錢行為。
而就一般洗錢罪之處罰,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百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該條項移列為第19條第1項:「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千萬元以下罰金」。另有關減刑之規定,112年6月14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於112年6月14日修正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於113年7月31日修正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後之規定以「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始能減刑,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後之規定復須「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始能適用該條項減輕其刑,形式上觀之,不論112年6月14日或113年7月31日修正後之自白減刑規定均較為嚴格,而不利於被告。
⒉又被告所犯一般洗錢罪,依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前之洗錢
防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其法定刑雖為有期徒刑2月以上7年以下,然其處斷刑範圍為有期徒刑2月以上5年以下(因受刑法第339條第1項刑度上限之限制);若依113年7月31日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其法定刑為有期徒刑6月以上5年以下,依刑法第35條第2項後段規定,新法不論刑度、減刑規定均未較有利於被告,基於整體適用原則,本案自應以被告行為時即112年6月14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之規定論處。
㈡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及修正
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又被告均係以一行為觸犯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以一般洗錢罪處斷。
㈢被告與「JonyDell」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㈣被告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所侵害者為不同被害人之財產法益,堪認其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分論併罰。
㈤按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112年
6月14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被告就本案犯罪事實,於本院審判程序中已坦承不諱,業如前述,爰就其所犯一般洗錢罪,均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
㈥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無正當理由依「JonyDe
ll」指示提供本案華南帳戶資訊,進而配合網路轉帳予「Jo
nyDell」指定之虛擬貨幣電子錢包,不僅使告訴人等蒙受財產損失,更增加其等求償及檢警查緝之困難,破壞社會治安及國家金融交易秩序,並助長犯罪風氣,所為實屬不該;犯後否認犯行,迄至本院審理程序最末始坦承,且未與任何一位告訴人達成調解、和解,態度難稱良好且無端浪費司法資源。並考量本案受詐騙之人數為7人、財產損失共計約新臺幣(下同)80幾萬元、被告犯罪之動機、手段、目的,以及有實際獲利(經手款項之1%)等情形,兼衡被告有賭博之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佐,素行普通,暨其於本院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及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見本院卷第129頁),分別量處如附表「主文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並就併科罰金部分,均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復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再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沒收部分: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於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亦有明文。又共同正犯犯罪所得之沒收、追徵,應就各人所分得之數為之。所謂各人「所分得」之數,係指各人「對犯罪所得有事實上之處分權限」而言。因此,若共同正犯各成員內部間,對於犯罪所得分配明確時,應依各人實際所得予以宣告沒收;然若共同正犯對於犯罪所得享有共同處分權限時,僅因彼此間尚未分配或分配狀況未臻具體、明確,參照民法第271條「數人負同一債務,而其給付可分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各平均分擔之」規定之法理,應平均分擔(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355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本案係自行留存各告訴人所匯款項之1%後,將剩餘款項轉帳並購買虛擬貨幣予「JonyDell」等情,業據被告坦認在卷(見本院卷第128頁),足見被告於本案係取得各告訴人所匯款項之1%作為犯罪所得(計算結果詳如附表各編號「主文及宣告刑」欄所示),而該些犯罪所得既未扣案,亦未合法發還告訴人,自應依上開規定,於其所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罪刑項下,分別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次按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
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有關沒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規定,業經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為同法第25條第1項規定,並於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自應適用裁判時即修正後之現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之規定。又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固規定:犯第19條、第20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然依本條立法理由第二點之說明:「考量澈底阻斷金流才能杜絕犯罪,為減少犯罪行為人僥倖心理,避免經查獲之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即系爭犯罪客體)因非屬犯罪行為人所有而無法沒收之不合理現象,爰於第一項增訂『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可知依本條宣告沒收之洗錢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宜以業經「查獲」即扣押者為限,方能發揮澈底阻斷金流、杜絕犯罪之規範目的,而具有宣告沒收之必要。查被告除前述自行保留之犯罪所得外,所餘款項均已全數轉交予共犯「JonyDell」,已如前述,則此部分款項既未扣案,亦非被告所有或為被告實際管領支配,如對被告宣告沒收此部分未扣案之洗錢財物,既無必要,且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郭書鳴、吳盼盼提起公訴,檢察官黃莉紜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簡易庭法官吳昭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書記官蕭秀蓉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
編號告訴人詐騙方式匯款時間金額(新臺幣)證據及出處轉帳時間及金額(新臺幣)主文及宣告刑1駱逸珊「JonyDell」於民國112年5月27日某時許起,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 雅雯 」、「威-(策略K線權威)」向駱逸珊佯稱:投資保證獲利等語,致駱逸珊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華南帳戶。112年6月13日12時10分許48萬元駱逸珊於警詢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太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LINE對話紀錄擷圖、凱基銀行匯款申請單(見枋警偵字第11231522100號卷,第7至8、39至41、45至50頁)112年6月13日12時11分許,轉帳47萬5,215元王建凱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張 為志 「JonyDell」於112年6月7日15時許起,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雅雯」、「威-(策略K線權威)」向 張為志 佯稱:透過網站Manel投資虛擬貨幣保證獲利等語,致張為志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華南帳戶。112年6月13日19時33分2萬元張為志於警詢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竹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詐騙集團臉書貼文、LINE個人首頁、對話紀錄擷圖、網路轉帳畫面擷圖(見枋警偵字第11231248600號卷,第8至9、11至14頁)112年6月13日20時1分許,轉帳37萬8,195元王建凱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3邱愛昀「JonyDell」於112年5月19日17時30分許起,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威-(策略K線權威)」向邱愛昀佯稱:透過網站Manel投資保證獲利等語,致邱愛昀陷於錯誤,分別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華南帳戶。112年6月13日18時56分15萬元邱愛昀於警詢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烏日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LINE對話紀錄擷圖、網路轉帳畫面擷圖(見枋警偵字第11231248600號卷,第15至27頁)王建凱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陸佰貳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12年6月13日18時57分許1萬2,000元4陳柔安「JonyDell」於112年6月初某日起,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凱」、「 周澤潤 」向陳柔安佯稱:透過網站www.seagensyer.com、ManisExchange投資保證獲利等語,致陳柔安陷於錯誤,分別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華南帳戶。112年6月13日18時05分許5萬元陳柔安於警詢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後埔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LINE對話紀錄(見屏東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3635號卷,第7至15、25至79頁)王建凱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12年6月13日18時06分許1萬元5林廉庭「JonyDell」於112年6月9日12時許起,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雅雯(問題直接提出)」、「威-(策略K線權威)」向林廉庭佯稱:透過網站「https://fotumi.manelx.com/」投資保證獲利等語,致林廉庭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華南帳戶。112年6月13日19時21分許2萬元林廉庭於警詢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信義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LINE個人首頁、對話紀錄擷圖、LINE對話紀錄(文字版)、網路轉帳畫面擷圖(見枋警偵字第11231522100號卷,第9至10、51至52、56至71頁)王建凱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6丁瑋琳「JonyDell」於112年5月26日某時起,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 林廷威 」、「 洪文成 」向丁瑋琳佯稱:透過下載「MAX」應用程式投資虛擬貨幣保證獲利等語,致丁瑋琳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華南帳戶。112年6月14日14時05分許4萬9,500元丁瑋琳於警詢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小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丁瑋琳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封面、內頁交易明細、虛擬貨幣APP「MAX」購買紀錄擷圖、LINE對話紀錄擷圖、網路轉帳畫面擷圖(見枋警偵字第11231522100號卷,第6頁至第6頁反面、第20至38頁)112年6月14日14時21分許,轉帳14萬8,020元王建凱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玖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7范振偉「JonyDell」於112年6月7日16時50分許前某時起,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abby」、「Ace-國際技術總導」向范振偉佯稱:投資虛擬貨幣保證獲利等語,致范振偉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華南帳戶。112年6月14日13時33分許2萬元范振偉於警詢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新坡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LINE對話紀錄擷圖、范振偉郵局存簿封面翻拍照片、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枋警偵字第11231248600號卷,第4至5、14至20頁)王建凱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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