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4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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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4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424號原告豪華大戲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榮華 訴訟代理人 曾益盛 律師
賴以祥 律師 張詠婷 律師被告 劉柏廷
劉賴偉 郭淑敏
陳建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原告起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萬23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2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3年7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子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19日
書記官陳美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