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200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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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200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20076號聲請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綠仙子國際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綠仙子國際有限公司已於民國113年1月11日廢止登記,且未向本院呈報清算人,聲請人應查報依該公司章程規定或股東會決議,有無選任清算人;若無,即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請提出相對人廢止登記前最後一次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全體股東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13年7月1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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