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3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53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訴字第530號原告 林政宏 訴訟代理人 葉詩涵
李世明 被告 黃方也合 (即 黃萬振 之承受訴訟人)
黃亞煌 (即 黃金興 之承當訴訟人)
陳建萌 (即 盧儷文 之承當訴訟人)
許金元 陳明德 黃文徑 林再造 黃昆旗 黃昆明 兼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昆誠 被告 林水龍 訴訟代理人 黃臆儒
林瑞元 被告 張淨雅
陳榮吉
林楷哲 陳俊翔 林敏如 許秀英 鄭宛珊 上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林瑞元被告 吳玉溱 (即 吳天德 之承受訴訟人)
吳雀銀 (即吳天德之承受訴訟人)
吳美貞 (即吳天德之承受訴訟人)
張財發 (即 張清泉 之承受訴訟人)
許家正 張友榮 兼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錦鳳 被告 黃和田
黃和川 黃寵助鄭金英
黃耀德 (即 黃萬守 之承受訴訟人)兼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添旺 被告 羅有元
羅東福 周玉華 吳金濱 吳振成 吳信忠 吳正雄 吳儀庭 羅偉賢 兼上九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麗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兩造共有坐落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定分割方法如附圖及附表二所示,兩造應依附表三所示補償金額相互補償。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一所示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後,被告黃萬守於民國111年8月29日死亡,其繼承人為黃耀德;被告張清泉於111年4月21日死亡,其繼承人為張財發;黃萬振於112年2月3日死亡,其繼承人為黃方也合;吳天德於112年4月1日死亡,其繼承人為吳玉溱、吳雀銀、吳美貞,有除戶謄本、戶籍謄本、親等關聯查詢表及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在卷可憑(見本院卷一第519頁;本院卷二第31至35、137至142頁;本院卷三第115至123頁),黃耀德具狀聲明承受訴訟、原告具狀聲明張清泉、黃萬振、吳天德之繼承人承受訴訟(見本院卷一第517頁;本院卷二第45頁;本院卷三第113至114),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被告黃金興於訴訟繫屬中之112年6月16日,將其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應有部分移轉登記予被告黃亞煌,黃亞煌聲請承當訴訟(見本院卷二第71頁),經原告及黃金興表示同意(見本院卷二第83、93頁);被告盧儷文於訴訟繫屬中之112年5月4日,將其系爭土地應有部分移轉登記予被告陳建萌,陳建萌聲請承當訴訟(見本院卷二第49頁),經原告及盧儷文表示同意(見本院卷二第83、87頁),並有土地登記謄本及異動索引在卷可佐(見本院卷三第17至111頁),其等承當訴訟合於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項但書規定,應予准許。
三、被告黃方也合、黃亞煌、許金元、陳明德、林再造、林水龍、張淨雅、陳榮吉、林楷哲、陳俊翔、林敏如、許秀英、鄭宛珊、吳美貞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兩造共有坐落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各共有人之應有部分如附表一所示。系爭土地依使用目的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共有人間亦未以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惟分割之方法迄今不能協議決定,爰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及第824條第2項規定,請求裁判分割系爭土地,並依附圖及附表二所示方案分割等語,並聲明:系爭土地准予分割。
二、被告方面:㈠被告陳建萌、黃文徑、黃昆旗、黃昆明、黃昆誠、吳玉溱、
吳雀銀、張財發、許家正、張友榮、郭錦鳳、黃和田、黃和川、黃寵助、 黃鄭金英 、黃耀德、黃添旺、羅有元、羅東福、周玉華、吳金濱、吳振成、吳信忠、吳正雄、吳儀庭、羅偉賢、吳麗雪稱:同意原告分割方案及依附表三所示金額找補等語。
㈡被告黃亞煌、陳明德、林水龍、張淨雅、陳榮吉、林楷哲、
陳俊翔、林敏如、許秀英、鄭宛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據其之前準備程序均稱:對原告分割方案沒有意見等語。
㈢被告黃方也合、許金元、林再造、吳美貞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
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823條第1項及第824條第1項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系爭土地為兩造所共有,各共有人之應有部分如附表一所示,兩造就系爭土地並無不分割之約定,且兩造無法成立分割協議等節,有系爭土地公務用謄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三第17至41頁),並為兩造所不爭執,堪信屬實。系爭土地既屬兩造所共有,復未訂有不分割協議,原告請求分割,依上開規定,自屬有據。
㈡次按法院定共有物之分割方法,應斟酌當事人之聲明、共有
物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而公平決定之。經查:⒈系爭土地上有如附表四所示建物,如附圖編號349⒆部分土地
為既有通路,如附圖編號349⒇、部分土地為空地,如附圖編號349(A)為擬供作私設道路供通行使用之空地。又系爭土地聯外道路為中和路、北興路,建物多沿中和路、北興路興建等情,經本院會同兩造現場履勘明確,並囑託屏東縣東港地政事務所派員實施測量,有本院勘驗筆錄、屏東縣東港地政事務所111年2月8日東丈法字第12200號土地複丈成果圖、建物登記謄本、房屋稅籍資料、使用執照存根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101至127、321、327至329、405至407、411至413頁;本院卷二第251至295頁),且為兩造所不爭執,堪以認定。⒉就系爭土地分割之方法,本院審酌原告所提如附圖及附表二
所示之分割方法,分割後大部分土地之形狀尚屬方整,且各筆土地均有臨路或可藉私設通路對外交通。如附表四所示共有人所有上開建物均能坐落於其分割後所取得之土地上,有利於地上物之保全,各共有人受分配位置與土地使用情形大致吻合,亦與到場當事人所表達意願相符,併斟酌系爭土地之性質、使用現況、分割後之經濟效用,及兼顧全體共有人之利益均衡等情事,堪認應屬妥適之分割方案。
㈢又按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
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民法第824條第3項定有明文。查系爭土地部分共有人,未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其等自應受金錢補償。本件關於計算金錢補償之標準,原告主張多數共有人同意以系爭土地110年度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3,400元作為補償標準,並提出同意書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見本院卷一第35至57、65頁),本院審酌經徵詢兩造意見後,原告及到場被告均表示同意此計算基準(見本院卷一第345、505頁;本院卷二第152頁;本院卷三第164頁),及土地公告現值係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依平均地權條例第46條規定,對土地價值逐年檢討、調整、評估之結果,認以系爭土地110年度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3,400元,作為計算系爭土地分割後共有人相互間應否補償及其金額之標準,尚屬適當。爰據此計算本件應找補之金額如附表三所示,並諭知如主文第1項所示。
㈣另按應有部分有抵押權或質權者,其權利不因共有物之分割
而受影響,但權利人經共有人告知訴訟而未參加者,其權利移存於抵押人或出質人所分得之部分,民法第824條之1第2項第3款定有明文。 查林 再造就系爭土地應有部分,有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設定抵押權;訴外人即黃添旺之父 黃明賢 就系爭土地應有部分,有為屏東縣東港區漁會設定抵押權;陳明德就系爭土地應有部分,有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設定抵押權;林敏如就系爭土地應有部分,有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有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三第37至41頁)。茲上開抵押權人經本院告知訴訟而未參加,依民法第824條之1第2項第3款規定,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屏東縣東港區漁會、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抵押權,依法應分別移存於林再造、黃添旺、陳明德、林敏如所分得部分,併此敘明。
四、綜上所述,系爭土地並無依物之使用目的不得分割情形,復無不得分割之約定,原告請求分割,自有理由。經本院審酌系爭土地使用現況、分割後之經濟效用,及兼顧全體共有人之利益均衡等情事,認如附圖及附表二之分割方案分割,並依如附表三所示金額找補,為較妥適之方案,爰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五、末以分割共有物之訴,本質上並無訟爭性,兩造本可互換地位。本件原告起訴雖於法有據,但被告之應訴實因訴訟性質所不得不然,本院認訴訟費用由敗訴之被告全部負擔,顯失公平,而應由兩造依應有部分之比例分擔,較為公允,爰諭知訴訟費用之負擔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經本院審酌後,核與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但書、第80條之1。
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潘快
法官薛侑倫法官郭欣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3年10月7日
書記官謝鎮光附表一: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面積4390.29平方公尺土地編號共有人應有部分換算面積(㎡)訴訟費用負擔比例1林政宏1/27162.611/272林水龍1/27162.61/273張財發1/36121.951/364黃耀德3223/96000147.393223/960005黃方也合3223/96000147.393223/960006吳玉溱1/10840.651/1087吳雀銀1/10840.651/1088吳美貞1/10840.651/1089黃亞煌1529/9600069.921529/9600010郭錦鳳1/36121.951/3611許金元1/10840.651/10812陳明德3/48274.393/4813許家正2/10881.312/10814張淨雅1/27162.611/2715羅有元1/7260.981/7216黃文徑12/480109.7612/48017陳榮吉605/7200368.91605/720018張友榮1/36121.951/3619林再造1/27162.611/2720林楷哲1/27162.611/2721黃和田1529/9600069.921529/9600022黃和川1529/9600069.921529/9600023羅東福1/7260.981/7224周玉華1/24182.931/2425黃昆旗2/48018.292/48026黃昆誠2/48018.292/48027黃昆明2/48018.292/48028陳俊翔178/5760135.67178/576029陳建萌3/48274.393/4830林敏如1/27162.611/2731吳金濱1/10840.651/10832吳振成1/10840.651/10833吳信忠1/10840.651/10834黃寵助9/48082.329/48035黃鄭金英1529/9600069.921529/9600036許秀英2/9691.462/9637鄭宛珊178/5760135.67178/576038吳正雄1/10840.651/10839吳麗雪1/10840.651/10840吳儀庭1/10840.651/10841黃添旺2038/9600093.212038/9600042羅偉賢1/7260.981/72
附表二:(面積:㎡)分配位置編號面積分得共有人權利範圍349(A)65.82黃昆旗287/6582黃昆誠286/6582黃昆明286/6582黃鄭金英267/6582黃金興267/6582黃添旺534/6582黃寵助1238/6582黃方也合2157/6582黃文徑1260/6582349⑴142.19林再造全部349⑵133.50張淨雅全部349⑶130.76林楷哲全部349⑷129.74林政宏全部349⑸129.16林水龍全部349⑹140.75林敏如全部349⑺77.85林再造1/6張淨雅1/6林楷哲1/6林政宏1/6林水龍1/6林敏如1/6349⑻23.47許金元1/3許家正2/3349⑼18.16郭錦鳳全部349⑽31.36張財發全部349⑾31.36張友榮全部349⑿78.53張友榮全部349⒀75.98張財發全部349⒁76.27郭錦鳳全部349⒂92.29許金元1/3許家正2/3349⒃255.52陳明德全部349⒄225.69陳俊翔1/2鄭宛珊1/2349⒅227.30許秀英8153/22730陳榮吉14577/22730349⒆109.25陳明德3088/10925陳俊翔1364/10925鄭宛珊1363/10925許秀英985/10925陳榮吉4125/10925349⒇145.00黃耀德全部349195.57陳榮吉全部349285.36陳建萌全部349142.71吳正雄1/3吳麗雪1/3吳儀庭1/3349120.10吳玉溱1/3吳雀銀1/3吳美貞1/3349121.03吳金濱1/3吳振成1/3吳信忠1/3349203.65周玉華全部34987.57羅有元全部34967.40羅東福全部34949.34羅偉賢全部34973.28黃和川全部34965.79黃和田全部34965.49黃添旺全部34955.78黃鄭金英全部34954.60黃亞煌全部34947.05黃昆旗1/3黃昆誠1/3黃昆明1/334929.23黃鄭金英1/2黃亞煌1/234929.22黃添旺全部349118.07黃方也合全部34967.80黃寵助全部34968.99黃文徑全部349102.31黃文徑全部
附表三:(單位:新臺幣/元)
應為補償人及金額黃亞煌陳明德羅有元黃文徑陳榮吉黃和川羅東福周玉華黃昆旗黃昆誠黃昆明陳建萌黃鄭金英吳正雄吳麗雪吳儀庭黃添旺合計應受補償人及金額林政宏6584034893024900459411282156695987848436841058232423242324229767626林水龍6774149918625613472611612218715890868637901088239123912391236369564黃方也合25615723480970217904408402711343333143641290690690689526350吳玉溱21125277772142356721623311433727272712097吳雀銀20125277772143356721533211532727272722097吳美貞20125277772142356721632311433727272712096郭錦鳳91155811235634451635715612983962812111611650981464321632163216317893568許金元6942092925914781172247249993831102422422422397038許家正13784018595183956235449144818171776722048448448447814075張淨雅53432737246202053728916175056477168682990858188618861886186454876張友榮39924465415150982786684130742195351512234641140914091409139341004林再造24615093340931417194228072603333131137839686986986985925295林楷哲6253827847223623435910712046660283808034951004220522052205217964161黃和田13783818545170954234448144518171776522048348348347714043陳俊翔3041862412211492212052199532124039391700488107310731073106031213林敏如2941801398711117205150496331073937371645472103810381038102630194吳金濱10631393887218341081115716363636361054吳振成10631393887218341081115716363636361054吳信忠10631393887218341081115716363636361053黃寵助7143496126794941212327498883961142502502502477272許秀英316361001859281111549999273鄭宛珊3041864412611505212352199632154039391702489107410741074106131246羅偉賢38523605226145722689660126240725149492156619136013601360134439575張財發48429636560182903375829158451116462622706777170717071707168749675黃耀德79485107329925521362598361010104431272792792792768125合計6664408349040625207646512114242182870448884850850372981071023528235282352823256附表四:
建物坐落位置建物門牌號碼(均為屏東縣新園鄉)所有人附圖編號349⑴鐵皮屋北興路27-2號林再造附圖編號349⑵2樓磚造鐵皮加蓋房屋北興路27-1號張淨雅附圖編號349⑶2樓磚造房屋北興路27-2號林楷哲附圖編號349⑷2樓磚造鐵皮加蓋房屋北興路27-3號林政宏附圖編號349⑸2樓磚造鐵皮加蓋房屋北興路27-4號林水龍附圖編號349⑹2樓磚造房屋北興路27-5號林敏如附圖編號349⑺ 廟無 附圖編號349⑻⑼磚牆鐵皮屋無許家正郭錦鳳許金元附圖編號349⑽⑾鐵皮屋無張清泉張友榮附圖編號349⑿2樓磚造房屋北興路33-2號張友榮附圖編號349⒀2樓磚造鐵皮加蓋房屋北興路33號張清泉附圖編號349⒁2樓磚造房屋無郭錦鳳附圖編號349⒂2樓磚造房屋北興路33-1號許金元許家正附圖編號349⒃2樓磚造鐵皮加蓋房屋北興路31-1號陳明德附圖編號349⒄3樓磚造房屋及鐵皮倉庫北興路31-2號陳俊翔鄭宛珊附圖編號349⒅2樓磚造鐵皮加蓋房屋及1樓平房北興路31-3號陳榮吉許秀英附圖編號349磚造鐵皮屋無陳榮吉附圖編號3491樓磚造房屋及鐵皮屋北興路35、35-1號盧儷文附圖編號3492樓磚造房屋中和路86-10號吳正雄吳麗雪吳儀庭附圖編號3491樓磚造房屋無吳天德附圖編號3491樓磚造房屋及2樓磚造房屋無吳金濱吳振成吳信忠附圖編號3493樓磚造房屋中和路86-1、86-2號周玉華附圖編號3492樓磚造房屋中和路86號羅有元附圖編號3492樓磚造房屋中和路86號羅東福附圖編號3492樓磚造房屋中和路86號羅偉賢附圖編號3493樓磚造房屋中和路88-2號黃和川附圖編號3493樓磚造房屋中和路88-3號黃河田附圖編號3493樓磚造房屋中和路88-1號黃添旺附圖編號3494樓磚造房屋中和路88-5號黃鄭金英附圖編號3494樓磚造房屋中和路88號黃金興附圖編號3491樓磚造鐵皮屋無黃昆旗黃昆誠黃昆明附圖編號3491樓磚造鐵皮屋無黃鄭金英黃添旺黃金興附圖編號349鐵皮屋無黃文徑附圖編號3491樓磚造房屋及2樓磚造房屋中和路82號黃文徑附圖編號3491樓磚造鐵皮屋無黃寵助附圖編號349鐵皮涼棚無黃寵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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