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172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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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17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17240號聲請人華開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維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吉安通運有限公司、 周炯璋 、 古梅貴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吉安通運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或其他足資識別法定代理人身分之文件。
(補正之文件逕寄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非訟中心(地址: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簡股)中華民國113年7月1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翟天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