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6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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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6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650號原告 何宗翰
汪妘眉 共同訴訟代理人 莊振農 律師
區育銓 律師 林惠敏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麟惠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3年7月19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姚水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7月19日
書記官吳華瑋

歷審裁判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 補 字第 1650 號裁定(113.07.19)【本件裁判書】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 訴 字第 5222 號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 北司補 字第 2881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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