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附民字第11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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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簡附民字第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名譽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簡附民字第111號原告 羅鈺馨 被告 林玫玲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13年度簡字第234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準用上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林玫玲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13年度簡字第2342號),經原告羅鈺馨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7月1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李佳靜
法官陳盈呈法官謝昀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穗筠中華民國113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