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61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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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審附民字第16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611號原告 崔德廉 被告 盧震宇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審訴字第1872號(業經改以簡易判決處刑,案號為113年度審簡字第976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19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賴鵬年法官謝欣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國維中華民國113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