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9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9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937號原告 宋長城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玉杰宋林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壹拾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楊玉杰、宋林之真正住所或居所,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並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且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於起訴狀上記載被告楊玉杰、宋林之住址為桃園榮民醫院病房大樓6樓,惟未明確記載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嗣原告復於民國100年11月24日陳報被告2人之送達處所為桃園縣桃園市○○路○段○○○號A棟6樓,惟經本院依上址送達被告2人之調解期日通知書,以查無此人為由遭退回,有送達證書2紙附卷為憑。從而,本件原告起訴,未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本院無法對被告送達訴訟文書,揆諸上揭法律規定,自有未合,爰定期間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心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1日
書記官李湘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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