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7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7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七七九號
上訴人丁○○
乙○○丙○○被上訴人台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甲○○被上訴人台北縣政府法定代理人戊○○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七七九號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伍拾萬玖仟陸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捌仟貳佰陸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程怡怡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就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
書記官楊舒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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