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易字第7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上易字第7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上易字第701號上訴人戊○○訴訟代理人乙○○
丙○○丁○○共同訴訟代理人 苗怡凡 律師
郭瑋萍 律師被上訴人台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張世興 律師複代理人 游雅鈴 律師被上訴人台北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林錫耀 訴訟代理人 沈志成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4年12月19日上午10時5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1月28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鄉誠
法官楊豐卿法官彭昭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1月29日
書記官丁華平備註:被上訴人台北縣政府之法定代理人於第二審程序業已變更
,惟未據承受訴訟,請依法聲明承受訴訟,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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