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訴字第19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上訴字第19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訴字第1947號上訴人即被告薛兆選任辯護人 吳鴻奎 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上列被告因強盜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薛兆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壹年壹月貳拾玖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薛兆因涉犯加重強盜罪,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加重強盜罪嫌疑重大,所涉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經原審量處有期徒刑7年8月,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於民國100年6月29日執行羈押
3月,嗣並經本院於100年9月26日、11月17日裁定先後自
100年9月29日、100年11月29日延長羈押2月在案。
二、茲經本院訊問後,審酌被告薛兆之自白,共犯 李崇源 、蕭聖曄及少年林○○之供述,證人 黃志騰廖宸毅張吉宏羅新田 之證詞,認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1年1月29日起延長羈押期間2月,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月17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張惠立
法官遲中慧法官魏瑞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佳鈴中華民國101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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