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度上訴字第95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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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上訴字第9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稅捐稽徵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九五八號
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常照倫 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九五八號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聲請解除限制出境,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稅捐稽徵等案件,前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認為有逃亡之虞,於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七日,予以限制出境。
二、被告於九十二年八月六日具狀向原審法院聲請解除限制出境,經函轉本院,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預定於八月底出國洽公,始知被限制出境,被告已獲無罪判決,自應解除出境限制云云。又於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八日具狀向本院聲請解除出境限制,聲請意旨略謂:被告於第一審判決無罪在案,被告均按時出庭應訊,且本案既經獲判無罪,應無限制出境必要,且被告之妻無法帶幼子長途跋涉舟車返回台灣,請發函解除出境限制云云。
三、茲查被告係通緝到案,限制出境之原因尚未消滅,所請自難准許,應予駁回。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康應龍法官趙春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文琴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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