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2年度重上更(三)字第3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2年重上更(三)字第3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上更(三)字第三一五號A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黃昭雄右上訴人因強盜案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四月二十八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陳珍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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