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288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八八三號
聲請人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成允 訴訟代理人 陳善祐 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五六九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五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洪于智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五日
書記官薛德芬┌────────────────────────────────────────────────────────┐│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1│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總行營│九十一年十月二十日│貳拾萬元│KT00六五二三││││ 司辜成允 │業部│││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