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286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八六八號
聲請人甲○○代理人 楊幸雪 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五六六八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五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謝碧莉
法官張明輝法官陳芃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五日
法院書記官高菁菁┌────────────────────────────────────────────────────────┐│附表: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五六六八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1│甲○○│台北市第五信用合作│九十一年十二月五日│伍拾萬壹仟柒佰零捌│DH六四八六七一│││││社大安分社││元│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