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284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八四五號
聲請人 葛氏 兄弟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三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五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羅富美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五日
書記官郭錦賢┌────────────────────────────────────────────────────────┐│附表: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三五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1│天仁茶業股份有限公│合作金庫銀行台北分│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一日│參萬壹仟元│BN六二二三七六││││司 李勝治 │行│││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