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家訴字第2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宣告夫妻分別財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訴字第284號上訴人 吳國樑 被上訴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訴訟代理人 賴永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
0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程序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2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6條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0年11月23日裁定限期命於裁定送達上訴人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0年11月29日送達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足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許映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8日
書記官劉春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