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屏補字第265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莊清安
上列當事人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對於本院民國102年
11月14日102年度屏補字第26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
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對本院102年度屏補字第265號裁定提起抗告,
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26日裁定命抗告
人於收受裁定後7日補正,該裁定已於103年1月13日送達
抗告人,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憑,而抗告人迄未依期補正
,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屏東簡易庭查詢簡答表
3紙在卷為證,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11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施君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2月11日
書記官孫秀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