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李東銘
被 告 李秀英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雄簡字第2703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03年1月28日上午9時24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2月11
日下午5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
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蔣文萱
書 記 官 吳智媚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壹仟玖佰貳拾肆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萬叁仟肆佰肆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七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2年8月11日曾向原告申請信用卡使用
(卡號末四碼為9903),依約被告得持卡於各特約商店簽帳
消費,惟應依約定方式繳納消費款,如未依約繳納,除喪失
期限利益外,並應另按年息19.89%加計利息。詎被告嗣後未
依約繳款,截至98年6月16日止,尚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
示金額及利息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平安晶片信用卡簡
易申請書、約定條款及信用卡帳款通知書為證,經本院核對
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
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中華民國103年2月1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吳智媚
法官蔣文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2月11日
書記官吳智媚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330元
公示送達登報費150元
合計1,4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