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簡字第2819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訴訟代理人  陳倩如
被   告  黃家成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雄簡字第2819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
民國103年1月28日下午2時45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2月
11日下午4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
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施盈志
  書 記 官 蔡淑貞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黃家鎮 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
叁萬陸仟伍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黃家鎮之
遺產範圍內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訴外人黃家鎮於民國91年5月29日向訴外人台新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新銀行)申請予備金信用貸款
,依約得以YOUBE予備金現金卡提款或轉帳方式動撥貸款額
度之現金,且當期應付帳款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繳納,若
未繳清或遲誤繳款期限,則應給付原告按年利率20%計算之
利息。詎訴外人黃家鎮未依約還款,迄今尚積欠如主文第1
項所示金額及利息未清償,而訴外人黃家鎮已於94年6月22
日死亡,被告為其繼承人,且已於法定期間內聲明限定繼承
,依法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黃家鎮之遺產範圍內就該債務負連
帶清償責任,又台新銀行已於95年8月31日將其對黃家鎮之
債權及從屬權利等讓與原告,並於95年10月31日公告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YOUBE預備金信用貸款約定書、YOUBE預備金
申請書、催收帳卡查詢、現金卡交易紀錄查詢、本院94年繼
字第1708號影卷、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讓與公告為證,經
本院核閱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
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
如主文。又本判決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所規定之適用簡
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
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2月1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蔡淑貞
法官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2月11日
書記官蔡淑貞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440元
合計1,4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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