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補字第56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孔令範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 倪伯豪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8,458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
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