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3年度桃補字第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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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補字第40號
原   告  曹志偉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泰源光電股份有限
公司、騰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0,000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40,6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40,1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繳納,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徐雍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智仁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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