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4366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陳樹欉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0000000000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十六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閔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