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簡字第163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簡字第1638號原 告 林艾琳 被 告 蘇娜姍 訴訟代理人 盧世欽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一○四年五月十四日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六月十二日下午四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再開辯論,並候核辦,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6月12日高雄簡易庭法官林記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6月12日書記官王壹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