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簡字第16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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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簡字第1638號
原   告  林艾琳
被   告  蘇娜姍
訴訟代理人  盧世欽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一○四年五月十四
日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六月十二日下午四時宣判。茲因尚有應
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再開辯論,並候核辦,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12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林記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12日
書記官王壹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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