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410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2年台上字第410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一○二年度台上字第四一○一號上訴人 李宏仁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一0二年七月三十一日第二審判決(一0二年度上訴字第一九四四號,起訴案號:台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0二年度毒偵字第二四九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並未指摘原判決有何違法,自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上訴意旨僅以其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經判處有期徒刑十一月,覺得判決太重,請求從輕量刑云云為唯一理由,而於原審認其上訴書狀未敘述具體理由,駁回其第二審上訴之判決,究竟如何違背法令,並無一語涉及,其上訴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一○二年十月九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石木欽
法官段景榕法官洪兆隆法官黃仁松法官洪佳濱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二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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