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2年度潮補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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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潮補字第174號
原告 李永隆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富強 律師
黃士龍 律師
一、上列原告請求被告屏東縣琉球鄉公所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其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主張其所有坐落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遭被告所有地上物無權占用(占用面積合計548.13平方公尺),爰依據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請求拆除地上物並返還遭占用之系爭土地等語,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401,104元(548.13平方公尺×公告現值20,800元=11,401,10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2,408元。另原告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
二、綜上,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2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呂憲雄
本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日
書記官粘嫦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