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小字第493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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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板小字第4937號

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湯鈞賀

被告 林仁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參仟壹佰玖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劉芷寧

附表:

本金

(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期間(民國)

利率

期間(民國)

利率

43,192元

自111年5月2日起至111年6月21日止

按週年利率2.095%計算之利息

自111年6月2日起至111年6月21日止

按週年利率0.2095%計算之違約金

自111年6月22日起至111年8月2日

按週年利率2.095%計算之利息

自111年6月22日起至111年9月27日止

按週年利率0.222%計算之違約金

自111年8月3日起至111年9月27日止

按週年利率2.22%計算之利息

自111年9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2.345%計算之利息

自111年9月28日起至111年12月1日止

按週年利率0.2345%計算之違約金

自111年1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0.469%計算之違約金

備註:

1.本案約定利率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計年息1%,訂約時為1.845%,111年3月23日後為2.095%,111年6月22日後為2.22%,111年9月28日後為2.345%。

2.111年6月22日後利率已升為2.22%,惟依「勞動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勞工紓困及利息補貼作業須知」第4點第3款但書、第15點之1及勞動部111年6月16日新聞稿,勞動部就111年6月16日央行升息半碼之利息全額補貼,但積欠本貸款本金及利息達3個月者經停止補貼。被告自111年5月2日起逾期,111年6月22日起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配合央行升息半碼之利息由勞動部全額補貼,自111年8月2日起,因已積欠達3個月之本息,勞動部停止補貼該半碼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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