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9年度板簡字第2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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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板簡字第210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甲○○律師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九年五月十一日下午四時在本
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13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昌明
中華民國99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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