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桃簡字第1296號
原 告 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政雄 律師
複 代理人 林永祥 律師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
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99年5
月6日下午2時35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開庭。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威帆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致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