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簡字第76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簡字第766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
判費新臺幣(下同)1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84,
7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僅繳納100元,尚欠9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啟煒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於本裁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
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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