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簡字第766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
判費新臺幣(下同)1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84,
7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僅繳納100元,尚欠9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啟煒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於本裁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
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