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8年度沙簡字第57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沙簡字第57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99年3月16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37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50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
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游文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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