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9年度潮小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潮小字第81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000000
0、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00元,扣除前繳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2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魏慧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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