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婚字第4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婚字第4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婚字第四五○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陳財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日
法院書記官王波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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